反思与重构:法定许可制度下的付酬机制——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条

作者: 刘东升 李德利    山东广播电视台

关键词: 法定许可 付酬机制 广播电视台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科学技术进步、文化产业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其中涉及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引起社会广泛争议,尤其是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广播电视台法定许可的存废以及法定许可付酬机制的确立反响颇大。本次修法增加了法定许可付酬机制,集中体现为送审稿第五十条。该条设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其中部分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广播电视台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均存在法定许可付酬的制约因素,但两者应当为解决法定许可付酬问题做出相应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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